关于废止安徽省部分计价依据的通知
2016-11-23 10:22
关于废止我省部分计价依据的通知 |
建标〔2016〕55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城乡建设委、城乡规划建设委),广德、宿松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局),省直有关单位: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工程造价管理改革的指导意见》的要求,我厅组织对安徽省现行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进行了全面清理,废止部分已不能适应工程计价需求的估价表及其配套费用定额,现通知如下:
一、废止的计价依据:
1、1998《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安徽省估价表》及配套费用定额;
2、1999《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安徽省装饰工程综合估价表》及配套费用定额;
3、2000《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安徽省综合估价表》及配套费用定额;
4、2000《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安徽省估价表》及配套费用定额;
5、2000《全国统一市政工程预算定额安徽省估价表》及配套费用定额;
6、2000《安徽省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估价表》及配套费用定额;
7、2003《安徽省建设工程补充定额估价表》。
二、本通知自2016年4月1日起执行。
2016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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