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造价质量控制制度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公司工程造价咨询质量控制,保证执业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及建设部关于工程造价咨询的相关法规的精神,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质量控制,是指为确保工程造价审价,工程造价咨询,工程预算标底,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项目经济评价(以下简称造价咨询)等有关工程造价业务工作的质量,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而制定和运用的控制政策与程序。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控制政策,是指为确保造价咨询、符合审价工作法规及行业工作规范准则的要求而采取的基本方针及策略。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控制程序,是指为执行工程造价质量控制政策而采取的具体措施及方法。
第五条 对非审价与咨询业务的质量控制,除有特定要求者外,应当参照本办法办理。
第六条 在以下两个层次合理制定质量控制政策与程序
(一) 审价工作的全面质量控制政策与程序;
(二) 各审价项目的质量控制程序。
第七条 合理运用全面质量控制政策与程序,以使所有造价咨询工作符合国家法规,行业工作规范及具有独立性、客观公正性与科学的要求。
第八条 合理运用造价咨询项目的质量控制程序,以使各项目的造价咨询遵循独立性、客观公正性与科学性的要求。
第九条 全体专业人员应严格遵守职业道德规范,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并接受本所与客户的监督。
第十条 全体专业人员应参加专业培训,以提高其专业胜任能力,应达到并保持履行其职责所需要的专业胜任能力,以应有的职业谨慎态度执行造价咨询业务。
第十一条 针对不同的造价咨询项目,应委派具有相应专业胜任能力的人员,从事该项目的造价咨询业务。
第十二条 全员质量管理
工程造价咨询(审计)成果的质量管理,必须建立在全员岗位质量管理责任制的基础上。
1、岗位质量管理职责
(1)单位技术负责人
主持制订大型和有重大影响项目的咨询(审计)实施方案编制工作,负责指导和审核项目经理(或项目负责人)编制的咨询(审计)实施方案,对项目经理(或项目负责人)执业全过程负责技术指导,解答咨询(审计)业务实施过程中的技术问题,对重大疑难问题及专业上的分歧,寻找专业支撑,提出处理意见;对更新的软件、新颁布的工程造价文件及时组织学习,针对工程造价咨询(审计)业务开展过程中遇到的专业问题,建立全员参与研讨的互动机制,提高全体执业人员专业水平;结合咨询(审计)业务具体开展情况和咨询服务回访与总结情况,归纳其共性问题,并将存在的共性问题纳入质量改进目标,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与方法;对本单位全体员工进行定期技术培训,并负责向公司备案本单位全年培训计划和季、月度培训计划的调整情况。
(2)项目经理(或项目负责人)
负责编制一般性项目的咨询(审计)实施方案,组织本项目组专业人员对咨询(审计)实施方案的学习,并用它来指导项目组每个成员的执业行为;对委托方提供咨询(审计)资料内容的完整性、规范性、合理性负责,并办理资料交接清单;按照实施方案拟定的原则、风险防范要点、计价依据等要素,规范地开展咨询(审计)工作;具体负责业务实施过程中相关单位、相关专业人员间的技术协调、组织管理和业务指导工作;对咨询(审计)过程中尚未排除的风险,须如实向单位技术负责人反映报告,并在初步成果文件形成前加以解决;按照公司规定,对项目组初步咨询(审计)成果复核后,汇总成册;对咨询(审计)初步成果文件的评价深度和复核质量负责;咨询(审计)成果审核后,负责组织按质量控制总监(或总审)审核意见进行修改。
(3)专业造价工程师(或造价员)
按照批准的咨询(审计)实施方案,规范地进行咨询(审计)工作;对自己的计价依据、计算方法、计算公式、计算程序、计算结果、
取证及必要的论证分析评价过程记录进行系统的归纳整理和留存;依据留存资料,完成咨询(审计)初步成果的自校或互校,自校或互校后的初步成果,应表述清晰规范完整、计算数据齐全准确,结论真实可靠;对自己发现而无法排除的风险,须在咨询(审计)过程中,及时向项目经理(或项目负责人)反映汇报,以征得问题解决;专业造价工程师(或造价员)对自己承担的咨询(审计)初步成果质量负责,对支撑自己咨询(审计)结论的资料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对送审的咨询(审计)初步成果按复核和审核意见进行修改。
2、校审签发质量管理责任
(1)专业造价工程师(或造价员)自校或互校责任
专业造价工程师(或造价员)按照职责划分,对完成自校或互校的初步成果确认无漏项和错误后,随同归纳整理后的全部咨询(审计)资料及填写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质量控制单》,一道提交项目经理(或项目负责人)复核。对未决事项和需要提请项目经理(或项目负责人)重点复核的问题,须在《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质量控制单》自校或互校意见栏中加以说明,应说明而未说明的,视同对其已认同,由专业造价工程师(或造价员)负直接责任,并给予相应处罚。
自校或互校的主要内容:
是否完成了咨询(审计)合同、实施方案规定的范围和深度;
项目咨询(审计)采用的法规、规范、标准、计算方式、价格等依据是否正确、合理;
对工程量进行逐项复核,检查工程量计算式是否正确、依据是否充分、上机结果与计算底稿是否一致;
逐项复核定额套用或分析综合单价的组成是否正确;
数据引用、计量单位、数据调整、数据汇总是否准确;
咨询过程中形成的结论,其分析过程、记录、会议记要、取证等文件是否真实、完整和有效;
对咨询(审计)项目中发现的复杂事项、重大分歧、以及对咨询(审计)结果有重大影响的问题,
(2)项目经理(或项目负责人)复核责任
咨询(审计)成果文件质量执行项目经理(或项目负责人)负责制,即项目经理(或项目负责人)对所执行的业务质量负总责。
项目经理(或项目负责人)在专业造价工程师(或造价员)自校或互校初步成果的基础上,按照咨询(审计)合同、实施方案规定的内容和深度进行全面复核,对未决事项和需要提请单位质量控制总监(或总审)重点复核的问题,须在《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质量单》复核意见栏中加以说明,应说明而未说明的,视同对其已认同,由项目经理(或项目负责人)负直接责任,并给予相应处罚。
复核的主要内容:
咨询(审计)原则、依据、方法是否符合合同和实施方案拟定的要求与有关规定;
对重要项目的工程量计算进行抽查,验算关键数据及相互间的关联关系是否正确;
各专业的技术经济指标是否在合理的范围内,计算底稿是否完整、正确;
原编制咨询(审计)初步成果的专业造价工程师(或造价员)对《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质量控制单》上提出的复核意见进行修改后,项目经理(或项目负责人)方可签字,继续履行下一步的审核程序。
(3)单位质量控制总监(或总审)审核责任
送审文件必须经过项目经理(或项目负责人)全面复核,在《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质量控制流程单》签署复核意见后、有专业造价工程师(或造价员)修改后的初步咨询(审计)成果、具备归档要求的咨询(审计)完整资料,方可进入审核程序。
审核的主要内容:
项目经理(或项目负责人)对初步成果进行调整、纠正、补充的依据是否恰当和准确,与建施双方一些关键性的分歧是否得到解决;
单位质量控制总监(或总审)如发现咨询(审计)成果文件初稿有不准确、不完整、不可靠或错误之处,应责成和督促项目经理(或项目负责人)予以修改、补充和完善,必要时单位质量控制总监(或总审)可直接进行修改和补充,并将修改和补充内容通知项目经理(或项目负责人)。
项目经理(或项目负责人)对《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质量控制流程单》签署的审核意见修改后,单位质量控制总监(或总审)方可签字,继续履行下一步程序。
(4)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查签发责任
凡依据咨询合同要求提交的咨询(审计)成果文件,资料齐全,校审签署齐全,具备存档条件,单位技术负责人予以审查签发。单位技术负责人对签发的咨询(审计)成果文件的完整性负责。
(5)单位校审中遇到的重大疑难问题,质量控制总监应组织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组成技术领导小组进行会审,并拟定出具体解决措施,形成会议记要,进入档案。
3、奖励与处罚
各单位应按照公司颁布的《质量检查评分标准》,结合咨询(审计)初步成果审核情况和咨询(审计)过程中抽查情况的评定结果,参考公司模式,进行奖励和处罚。
第十三条 全过程质量管理
1、工作底稿应当将咨询(审计)实施过程中获取的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和时间等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工程量计算式应条理清晰、完整、整洁。对核对中修改的工程量,应在工程量底稿中作相应修改,保证咨询(审计)成果与计算底稿数据的统一;工作底稿应记录与咨询(审计)结论或者咨询(审计)查出问题有关的所有事项,以及审计人员的专业判断和依据进行真实、完整地反映。
第十四条 公司日常质量监管机制管理模式
公司常务质量管理机构将全面负责全公司质量的动态管理。主要通过调阅下属单位咨询(审计)成果资料和检查正在实施过程中的咨询(审计)项目程序的合规性等方式进行监管。
1、监管方式
(1)定期和不定期检查
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是指公司对下属单位档案资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完整性,实施的集中检查。
(2)抽查
抽查是指公司对下属单位咨询(审计)过程的规范性情况,进行的监督抽查。
(3)专项稽查
专项稽查是指公司依据投诉、举报和重大质量事故,进行的专门监督检查。
2、监管检查结果的评价办法
公司综合了影响咨询(审计)质量的各种因素,制定了执业质量检查评价的评分标准。检查评分实行百分制,得分低于60分的为不合格,60分至80分的为合格,80分以上的为优良。对多个项目的质量检查结论,按最低得分项目的得分来确定。
3、监管检查结果的处理
(1)检查情况应形成文字书面意见。检查意见应与被检单位进行充分沟通。被检单位收到检查结果书面意见后10天内,应将单位整改意见和整改情况回复公司。
(2)单位质量控制总监(或总审)对咨询(审计)初步成果审核后,应在《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质量控制流程单》上签署审核意见,并按照《质量检查评分标准》对审核后的咨询(审计)初步成果进行评分。咨询(审计)成果在三级复核范围内出现的问题,实行质量问题问责制,由复核人员承担责任。
(3)年度检查结果在公司内部进行公布。对获得全公司优良评价第一名的项目,给予奖励。对低于60分和问题严重的下属单位,在下一年度质量检查中需进行复查,同时对其项目参与人员进行处罚。
(4)对获得全公司优良评价第一名的项目组奖励3000元,其业绩作为执业人员晋升的参考依据。
对低于60分的项目组,对项目参与人员及单位相关负责人的处罚额度为:
①项目经理(或项目负责人)2000元;
②项目组专业造价工程师(或造价员)1000元/人;
③单位质量控制总监(或总审)、技术负责人1000元/人。
(7)专项稽查检查结果涉及到个人职业道德或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名誉损失的,由公司常务质量管理机构按规定程序进行上报并按规定进行相应的处置。
第十五条 在涉及本公司专业能力不足时,应向有关专家咨询,本公司拟聘10—20名专家,5—10名专家级顾问。
第十六条 承接造价咨询、招标代理业务,应考虑自身能力和独立性、客观公正性以及委托单位管理当局是否正直、诚实、信誉等因素。
第十七条 对工程造价咨询质量控制政策与程序的执行情况进行监控。应用政策与程序中适用于造价咨询项目的质量控制程序。
第十八条 造价咨询督导人员对专业人员进行指导时,应当使其明确:
(一)造价咨询工作的责任;
(二)拟实施造价咨询的具体程序与目标;
(三)被咨询单位的业务性质及需要特别关注的重大工程造价的可定因素与不定因素及隐蔽风险等情况;
(四)其他可能影响具体工程造价工作程序及效果的事项。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本公司负责解释。
四川信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013年9月25日